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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7日起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的《办法》对网上贷款贷前调查的条件相对宽松,税收和社会保险基金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保监会相关发言人表示,由于各项业务发展差异较大,《办法》没有为本地公司银行开展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本地公司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项业务,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控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的发展。
税收、社会保险基金等。不被视为判断信用状况的强制性因素。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表示,考虑到商业银行网上贷款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多维度、多因素特点,采纳了相关机构的反馈意见,贷款贷前调查条件相对宽松。
具体而言,在贷款控制方面,原商业银行应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在线收集、查询和核实借款人的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以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相反,银行可以在明确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信用查询。
同时,《办法》不再将税收、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信息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在担保和信用增级方面,商业银行不应因引入担保和信用增级而放松对贷款质量控制的要求,应强化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以空为中心。
中国保监会发言人表示,《办法》没有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来限制本地公司银行的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但本地公司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项业务,确保对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的发展进行有效识别和监控。
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
银监会还强调,网上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要规范。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应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并完善委托支付限额管理。
贷款资金的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用于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此外,为防范和控制网络贷款风险,《办法》还明确了小额和短期网络贷款的原则,对个人消费信贷的信贷额度进行了限制,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信贷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信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这是为了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迅速上升的风险。
《办法》还要求银行加强统一信贷管理,防止过度授信。银行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控和预警模型对其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如果发现预警触发条件,应及时给予预警。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向《商业日报》记者指出,就消费目的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规模消费必须下线,网上贷款渠道的20万元就足以满足几乎所有的消费需求。
大规模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流动难以控制。现实中,许多大规模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没有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等金融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变相增加了居民的杠杆率,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楼市泡沫。
他进一步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将网上贷款上限设定为20万元,不仅可以满足各方消费贷款促进消费的需求,还可以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和楼市的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杆率的增长速度,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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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落地:暂不限制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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