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决定》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风险日益突出,“香港独立”、分裂国家和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种非法活动严重危害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海外势力公开干涉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国家坚定不移地全面准确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和完善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海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击,防止、制止和惩处利用香港分裂、颠覆、渗透和破坏的外国和海外势力。
3.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快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4.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和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法机制,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5.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说明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和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情况。
6.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有效防止、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恐怖活动、外国和海外势力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有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颁布实施。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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