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制股份等产权转让和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意见》。
根据意见,企业和个人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并办理所有者变更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并办理所有者变更手续的,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探矿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价格,申报价格较低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批准。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已建帐的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煤矿的股权或合伙份额的,应在审核的基础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我市境外注册企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或者转让煤矿股权,未在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矿产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转让价格30%的应纳税所得额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意见》强调,要规范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制股份等产权转让和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管理机制。有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在签订股权或合伙股份等产权协议,完成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产权交易后,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代扣)、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或非免税凭证,并到土地、煤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和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者登记手续。
标题:鄂尔多斯市将规范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转让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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