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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对《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6月27日经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五章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市、旗(区)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要职责,明确了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下放到基层。它规定嘎查(村)和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防治大气污染,理顺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关系,并规定了城市、旗(区)、苏木镇和嘎查(村)多级管理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条例》在矿区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移动污染源防治、粉尘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标题:鄂尔多斯市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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