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46字,读完约2分钟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布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到1965年,随着新中国成立前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建立了五个民族自治区。
在统一共和国的框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共中央在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时,考虑到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各民族都表现出“大杂居、小杂居”的特点,决定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好合作的大家庭。”“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根据聚居民族的人口和地域大小,设立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行政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套切实可行的民族政策的实施,为游牧民族的定居和文明幸福生活提供了条件。世世代代狩猎的鄂伦春族已经建立了定居点,并愉快地搬进了新房子。苦聪人在古老的森林里过着悲惨的生活,他们用兽皮覆盖着身体,吃了很长时间的野果,他们走出森林,定居下来。
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0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办法》和《中央民族学院组织试行办法》。1951年6月11日,中央民族学院正式成立,各地都建立了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干部不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经过党和政府的努力,一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开始形成,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取得了巨大进步。(新华社北京电)
标题:中华民族大家庭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1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