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续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的基础,是民族团结的基础,是精神力量的灵魂。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着力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交往广泛扩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的创造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体制机制不完善、载体模式不合适等。适应新时期发展的历史方位,以各族人民群众为主体,以铸造中华民族的社区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交流为根本途径,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意见》指出,新时期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习近平主义在新时期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加强党对国家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稳定为总基调,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同心同德,建设中国梦”的总目标。 围绕共同团结、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秉承“平战结合、关爱行动、立足基层”的理念,按照人类文化物化大众化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创作,突出创作主题,把握创作方向,深化创作内涵,丰富创作形式,扩大参与范围,提升创作水平,大力营造中华民族的社会氛围。
《意见》指出,新时期民族团结进步的创建,应坚持建设强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本方向,加强民族间交流与交流的根本途径,以“中华民族大家庭,同心同德,建设中国梦”为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促进民族团结,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积极引导,坚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意见》要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重点是加强中华民族的教育,引导各族人民不断提高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继承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实施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促进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国民教育、道德建设、文化创造和生产生活。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常态化机制,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民族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和主题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平台。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载体和方法,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打造物化的宣传载体。拓展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搭建网络文化交流共享平台,将互联网空建设成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打造中华民族强烈认同感的新平台。
《意见》呼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交流。强调要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积极创造各民族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享受的社会条件,开展各民族间的情感交流、培养和协调工作,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社区。搭建促进各民族交流的文化桥梁,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指导,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开展特色群众性交流活动,搭建“中华民族一家”系列实践教育活动平台。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改善民生福祉,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
《意见》要求提高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水平。强调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心要向社区、村庄、学校、企业、公司等基层单位倾斜。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推动各级示范区率先实现小康社会与现代化建设同步、公共服务同质化、权利平等法治化、精神家园共建和社会和谐化,建设有特色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坚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保卫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把创造民族团结进步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加强政策支持,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不断加大培育和选择树木示范和模式的力度,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在文明城市评价中的权重。
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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