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我的辞职申请,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风启辞去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标题: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凤奇辞去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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